景洪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办程序
2009-06-16 09:38  文章来源:景洪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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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范围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在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二、核准权限

按项目核准权限,核准项目的核准权限在省、州发改委。景洪市范围内的核准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我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我局初步审核后上报州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

三、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及编制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1、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

2、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4)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6)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矿产资源地质普查报告(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7)项目单位营业执照;

(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9)项目建设资金证明;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核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我局提交一式五份项目申请报告; 

  2、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核准项目,经我局初步审核后按核准权限上报州或省发改委核准。
  3、对同意核准的项目,经核准机关核准后,我局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转发,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2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5、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6、对应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214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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