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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2009-05-13 16:51  文章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依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第16号令)
  办理时限: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我厅受商务部委托核准云南省内企业在境外135个国家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省商务厅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批准后,将企业资料录入境外投资企业网上证书系统,同时将备案表寄送商务部合作司。商务部收到备案表后,发出证书编号,我厅授权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实施程序: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处长审核—厅办公室核准盖章—商务部发出证书编号—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企业自行到省外汇管理局项目管理处办理);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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