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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条件
2009-05-13 16:46  文章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第3号令)
  办理时限: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省商务厅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实施程序: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处长审核—厅办公室核准盖章—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专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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