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工贸易审批及变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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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13 16:40 文章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一、申办《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申办《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及延期
(一)、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或撤销合同,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延期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三)、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内容加工出口,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项目内容,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申办《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2、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营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3、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5、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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