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洪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
|
| 2009-01-06 08:42 文章来源:景洪市政府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改善和优化景洪市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置业,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景洪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快现代绿洲新景洪建设,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景洪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指的外来投资者是指省内外、国外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优惠政策出台后到我市注册的外来投资企业。本《优惠政策》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鼓励投资领域包括交通、新能源、工业、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商贸、旅游、城镇和市政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
第四条 凡到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及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生产项目用地的外来企业,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土地补偿费按合法取得成本核算收取。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提供土地。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周到服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使投资者满意地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且从事绿色工业开发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所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其选址在城镇(乡)规划区域外的(不包括嘎洒镇、勐养镇、勐罕镇),按市级土地纯收益的95%返还;选址在城镇(乡)规划区域或边缘的,按市级土地纯收益的70%返还;选址在城镇(乡)规划区域内的,按市级土地纯收益的50%返还。
(三)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外,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平均每亩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成本),享受市级土地纯收益60%的优惠;平均每亩投资强度在50—1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享受市级土地纯收益50%的优惠。
(四)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企业用地,如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收回土地优惠政策。
(五)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除房地产以外的项目用地,在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特殊优惠。
第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除依法缴纳国家法定税费外,给予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对外来投资企业,年纳税在50—100万元的(缴入市级金库部分),市政府3年内每年对企业负责人给予市级财政所得部分8%的奖励;年纳税在100—500万元的,3年内每年对企业负责人给予市级财政所得部分10%的奖励;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每年对企业负责人给予市级财政所得部分15%的奖励。
第六条 除给予土地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外,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以下其它优惠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企业在办理企业验资、注册登记时降低准入门槛,市属各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诚实守信,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其它手续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一般对外贸易优惠政策,可以参与边境贸易。
(三)市政府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市内各单位、各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进行任何检查。
(四)对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在工程配套、能源供应、交通运输、供水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外来投资企业调入或聘用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纳入地方评聘技术职务,并优先增加用人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优先解决家属随迁,子女入学一律按景洪市居民同等对待。
(五)对外来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等产业的,视情况给予贷款贴息。
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市级副处级以上领导一对一挂钩联系制度,建立外来投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建设、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实行行政问责制。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行为发生过错,投资者有权投诉。凡行政不作为,无故拖延、违规作为、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成立由市长为组长,人大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国土、商务、旅游、环保、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景洪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对外开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利用外来资金的重大部署,分析、研究、制定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和利用外资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努力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营造“亲商、留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景洪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景洪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由景洪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