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洪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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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06 08:25 文章来源:景洪市发展和改革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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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景洪市引荐市外、境外投资项目和资金,并获得成功的国内外公民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投资者、国家公务员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不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引荐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房地产项目除外);
(二)项目引荐成功指项目建成投入运营。
第四条 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对引荐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为我市成功引进5000万元以上市外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和公民,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市外引荐人景洪市 “荣誉市民”称号。
(二)公益事业项目方面,对引进外来资金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引荐人,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10‰给予奖励;引进外来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
由市级承担,奖励资金从市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款中支付。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引进的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持有关资料到市发改局领取并填写《景洪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外来投资企业的合同及批准证书、市级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2、投资项目的验资报告原件及提供复印件一份;
3、受益单位为引荐人出具的引资证明(仅限于公益事业项目);
4、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书。共同引资的,出具出资额最多的投资者的确认书原件;个人受奖的,出示有效身份凭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提供复印件一份。
(二)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兑现。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引进国外资金的奖金以当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引荐人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四)引进资金的奖励经确认后,按项目建成后一次性兑现。
(五)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引荐的,从中自行推荐一个主要引荐人申请奖励,获奖后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份额。
第七条对出具虚假资格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应依法追究中介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景洪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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